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215號
TTDV,108,司促,1215,2019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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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15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池上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徐良坤 
代 理 人 黃惠銘 
債 務 人 林文青 

債 務 人 黃洛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七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林文青於民國106年10月3日邀同其餘債務人黃洛帆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960,000元整,約定利息按年息
  百分之5計付,嗣後如遇利率調整則貸款利息自利率調整日
  起改按新利率計息,借款期限自借款日起至民國116年10月3
  日止屆期一次清償如不依約定時間還款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並按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一成計息,逾期超過
  六個月以上部份者,按上開利率加二成計付違約金。並立有
  借據乙紙為憑,詎料債務人自借款後至民國107年1月3日止
  之利息外,其餘部份逾期迄今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依法債
  務人等自應負連帶給付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
  ,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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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