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169號
TTDV,108,司促,1169,2019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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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6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顏淑惠 
債 務 人 鄭賢宗(兼鄭永森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鄭黃立春(兼鄭永森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鄭紹強(即鄭永森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鄭景竣(即鄭永森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鄭永森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鄭
  賢宗及鄭黃立春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捌萬捌仟零伍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於繼承被繼承人鄭永森之遺
  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鄭賢宗鄭黃立春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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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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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8,005元     │107年10月1日起至  │2.15%    │107年11月2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1 │         │清償日止      │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      │          │上開利率20%計算。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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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