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慶順
選任辯護人 王丕衍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陳文興
選任辯護人 王舒慧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林矩平
選任辯護人 廖頌熙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黃帝榕
被 告 黃明智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
偵字第2779號、第3383號、第34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案被告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 3年以上有 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於準 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 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等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 3條之1第 1項規定,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 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宗航
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蔡政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憶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