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8年度,77號
TNDV,108,除,77,2019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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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77號
聲 請 人 黃劉秋葉
      魏震春 
      劉金霖 
      黃英文 
      黃麗如 
      黃俊豪 



前列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平杉律師
      曾怡靜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57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07年9月5日刊登民時新聞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 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 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 查,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57號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並由聲請人於107年9月5日刊登新聞紙等情 ,有聲請人提出之新聞紙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 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則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 報權利期間6個月,已於108年3月5日屆滿,其間均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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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司催字第2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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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股東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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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大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1、 │2 │500 │ 黃水順
│ │ │84-NX-000002 │ │ │(繼承人為黃 │
│ │ │ │ │ │劉秋葉、黃英│
│ │ │ │ │ │文、黃麗如、│
│ │ │ │ │ │黃俊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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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大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3 │1 │1000│ 黃劉秋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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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大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4 │1 │600 │ 魏震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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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大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5 │1 │600 │ 劉金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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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大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6 │1 │900 │ 黃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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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大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7 │1 │900 │ 黃俊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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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