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8年度,76號
TNDV,108,除,76,2019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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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76號
聲 請 人 陳揚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7年度司催字第299號公告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 ,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 ,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7年9月5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 利期間已於108年3月5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於法 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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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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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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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22167-4 │1 │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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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27412-7 │1 │1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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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32778-0 │1 │1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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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87NX0037128-2 │1 │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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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87NX0038469-5 │1 │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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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