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8年度,66號
TNDV,108,除,66,2019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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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66號
聲 請 人 謝英健 
代 理 人 謝佳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 失而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84 號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07 年8 月10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 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84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經聲請人於107 年8 月10日刊登新 聞紙,業據聲請人提出新聞紙1 份附卷可佐,並經本院依職 權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上開公示催告程序 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8 年2 月11日屆滿(期間之末日108 年 2 月10日週日為假日,延至假日之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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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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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 數│股 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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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台南集義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1941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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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南集義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