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118號
TNDV,108,重訴,118,2019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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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18號
 
原   告 郭鋒俥 

被   告 台南市選舉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孟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1 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8年1月24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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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