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變價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598號
TNDV,108,訴,598,2019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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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98號
原   告 王睿謙 
被   告 連邦宏 
      連武吉 
      連民祺 
      連世紘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連辛  
被   告 連羿玄 
      黃八梅 
      連玟欣 
      連武雄 
      連書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連秋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價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文。
二、原告起訴請求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108年2月22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40,798元,該項裁定已於108年2月26日合法送 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 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 可佐,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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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