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16號
原 告 陳志旻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國華府大樓住戶管理委員會等6人間請求撤銷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3,000元。查原告起訴請求:1、被告美國華府大樓住戶
管理委員會(下稱美國華府大樓管委會)於民國108年1月19日召
開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所為之臨時動議二之決議應予撤銷。2、
確認被告美國華府大樓管委會於108年1月26日公告被告連麗萍、
吳文嬌、蔡育錡、黃志明及曾進約為第22屆管理委員,均當選無
效。核其訴訟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
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其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1,650,000元計算,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前繳裁判費3,000元外,尚應補繳14,
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