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291號
TNDV,108,補,291,2019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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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91號
原   告 林再連 
輔 助 人 施紓婕 
訴訟代理人 陳廷瑋律師
      鄭猷耀律師
      劉哲宏律師
      陳冠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水枝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00,000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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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