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91號
原 告 林再連
輔 助 人 施紓婕
訴訟代理人 陳廷瑋律師
鄭猷耀律師
劉哲宏律師
陳冠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水枝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00,000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