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88號
原 告 瑞發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義成
被 告 陳保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查原告起訴請求確
認與被告間股東關係不存在,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乃基於股東
權而生,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性質上屬
因財產權而起訴;又因其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計算,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命補費之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鈺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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