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77號
原 告 宏達國際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家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正新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履行買賣
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2,494,350元【計算式:83,145,000元×3%(
原告之服務費用)=2,494,3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75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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