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73號
原 告 姚禹成
陳錦堂
廖繼銘
蔡子紘
陳宛伶
江泫穎
黃宣偉
黃友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350,000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0,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方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