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273號
TNDV,108,補,273,2019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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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73號
原   告 姚禹成 



      陳錦堂 
      廖繼銘 
      蔡子紘 
      陳宛伶 
      江泫穎 
      黃宣偉 
      黃友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350,000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0,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方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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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