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57號
原 告 蘇民峰
余俊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啟璋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
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臺上字第
2782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833,412元(即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