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257號
TNDV,108,補,257,2019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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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57號
原   告 蘇民峰
      余俊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啟璋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
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臺上字第
2782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833,412元(即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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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