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44號
原 告 李和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金調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0
萬7,400元【計算式:1,734平方公尺(臺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1,100元/平方公尺(上開土地108年度公告現
值)=190萬7,4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9,909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