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43號
原 告 賴蒲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阿耳間請求交付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58,824
元(計算式:3,500,000×2/3.4=2,058,824,元以下四捨五入
;原告主張以3,500,000元向被告購買0.34公頃之土地,於本案
僅請求被告交付其中0.2公頃之土地),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
3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