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土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243號
TNDV,108,補,243,2019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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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43號
原   告 賴蒲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阿耳間請求交付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58,824
元(計算式:3,500,000×2/3.4=2,058,824,元以下四捨五入
;原告主張以3,500,000元向被告購買0.34公頃之土地,於本案
僅請求被告交付其中0.2公頃之土地),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
3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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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