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股權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240號
TNDV,108,補,240,2019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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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40號
原   告 蘇崑辛 

上列原告與被告川鋁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塗銷股權登記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
,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查報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塗銷川
鋁股份有限公司股權之登記即該登記之股份價值(系爭訴之聲明
第1項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查報系爭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價
額,及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塗銷川鋁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之登記
之訴訟標的價額,即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
165萬元,依照同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合併計算系爭
訴訟標的價額,並參照同法第1編第3章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
,逾期未繳者,即依法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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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川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