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229號
TNDV,108,補,229,2019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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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9號
原   告 李素珍即李濟民之繼承人

      李素娥即李濟民之繼承人

      邱榮章即李素雲之繼承人

      邱澔東即李素雲之繼承人

      李素慧即李濟民之繼承人

      李豫芃即李濟民之繼承人

      李世誠即李濟民之繼承人

      李志偉即李濟民之繼承人

上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郭群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齊同盛齊同賢齊玉坪林仲修之繼承人間請
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564,084元【計算式:(80
,873元228.94平方公尺1/3)+5,791,585元+11,960,757元
+1,640,054元=25,564,0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7,01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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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