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9號
原 告 李素珍即李濟民之繼承人
李素娥即李濟民之繼承人
邱榮章即李素雲之繼承人
邱澔東即李素雲之繼承人
李素慧即李濟民之繼承人
李豫芃即李濟民之繼承人
李世誠即李濟民之繼承人
李志偉即李濟民之繼承人
上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郭群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齊同盛、齊同賢、齊玉坪、林仲修之繼承人間請
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564,084元【計算式:(80
,873元228.94平方公尺1/3)+5,791,585元+11,960,757元
+1,640,054元=25,564,0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7,01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