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9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彩鳳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附件:
㈠聲請人自陳每月幫不固定雇主工作,請提出自民國108年1月 起迄今之全部收入數額之證明或收入切結書。
㈡請補提出聲請人長女之郵局存摺內頁影本,並須補登資料至 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㈢請說明聲請人受僱於周涵意之108年1月起迄今之每月薪資為 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到院。
㈣聲請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 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㈤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 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 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 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 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