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法人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8年度,22號
TNDV,108,法,22,2019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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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法字第22號
聲 請 人 吳曾昭美
代 理 人 林怡馨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曾氏子女紀念先嚴曾松根公先慈曾
黃水月娘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曾氏子女紀念先嚴曾松根公先慈曾黃水月娘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九條,准予變更如附表即條文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曾氏子女紀念先嚴曾松根公先 慈曾黃水月娘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 人於民國85年1月11日報經臺南市政府核准設立,已聲請本 院核准登記並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21冊、第6頁、 第318號)。茲因應業務需要,提請第7屆第2次董事會決議 修訂章程計4條(詳如條文對照表),爰依民法第62條、第 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曾氏子女紀 念先嚴曾松根公先慈曾黃水月娘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變 更前、後之章程、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該財團 法人第7屆第2次董監事會議紀錄、臺南市政府社會局108年4 月19日南市社助字第1080469733號函、法人登記證書、該財 團法人108年第7屆第2次董事會議紀錄為證,堪信為真實。 又聲請人之聲請,核與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 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附表: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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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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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本會董事為無給職,│第八條:本會董事為無給職,│參財團法人法│
任期三年,期滿連任之董事不│任期三年,連聘得連任,下屆│第39、40條。│
│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董事由當屆董事遴選社會賢達│ │
│,下屆董事由當屆董事遴選社│,熱心社會福利人士於任期屆│ │
│會賢達,熱心社會福利人士於│滿前一個月內提經當屆董事會│ │
│任期屆滿前一個月內提經當屆│通過後聘任之,如在任期內因│ │
│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如在任│故出缺時,由董事會遴聘之,│ │
│期內因故出缺時,由董事會遴│惟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董事之任│ │
│聘之,惟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董│期為限。 │ │
│事之任期為限。如任期屆滿董│如任期屆滿董事長不為改選(│ │
│事長不為改選(聘)時,由董│聘)時,由董事推選一人為召│ │
│事推選一人為召集人召開董事│集人召開董事會議改選(聘)│ │
│會議改選(聘)之。 │之。 │ │
├─────────────┼─────────────┼──────┤
│第十一條:本會董事會每半年│第十一條:本會董事會六個月│參財團法人法│
│召開一次,如董事長認有必要│召開一次,如董事長認有必要│第43條。(本 │
│或有二分之一上董事之提議,│或有二分之一上董事之提議,│會前已明定每│
│得召開臨時會議,董事因故不│得召開臨時會議,董事因故不│六個月召開一│
│能出席會議時,得用書面委託│能出席會議時,得用書面委託│次,爰建議與│
│其他董事代表之,但每一董事│其他董事代表之,但每一董事│法規條文文字│
│以代表一人為限,其代表人數│以代表一人為限,其代表人數│一致,修正為│
│不得超過會議出席人數三分之│不得超過會議出席人數三分之│每半年一次)│
│一。 │一。 │ │
├─────────────┼─────────────┼──────┤
│第十三條:本會董事會需有董│第十三條:本會董事會議須有│參財團法人法│
│事過半數出席方可開會,出席│過半數之董事出席始得開會,│第45條,建議│
│董事過半數之同意方可決議,│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增列紅字部分│
│惟下列特別事項應有董事三分│議,但重大事項及不動產之處│文字。 │
│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分或設定負擔須經董事三分之│ │
│半數同意之,並報請主管機關│二以上親自出席,出席董事三│ │
│許可後行之: │分之二以上同意並報經主管機│ │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 │關核准始得為之。 │ │
│二、重大財產及不動產之處分│ │ │
│ 、設定負擔或變更途。 │ │ │




│三、購買有價證券。 │ │ │
│四、董事長及董事之選任及解│ │ │
│ 任。 │ │ │
│五、本會之解散或目的之變更│ │ │
│ 。 │ │ │
│六、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 │
│前項特別事項之討論,不得以│ │ │
│臨時動議提出,並應於會議前│ │ │
│十日,其餘會議則須於會議前│ │ │
│七日,將議程通知各董事及主│ │ │
│管機關,主管機關得派員列席│ │ │
│。 │ │ │
├─────────────┼─────────────┼──────┤
│第十九條:本會應於每年年度│第十九條:本會年度業務計劃│1.新增法定函│
│開始後一個月內,擬具當年度│及經費預算,應於年度開始前│報項目及時程│
│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提經董│三個月經董事會議通過,報請│之規定 │
│事會會議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核備,並於年度終結│2.參財團法人│
│備查。 │後三個月內將年度經費決算及│法第25條第1 │
│本會應於每年結束後五個月內│業務執行書等提請董事會審定│、2項 │
│辦理決算,造具下列書表經董│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 │
│事、監察人聯席會議審定後連│ │ │
│同會議紀錄送請主營機關備查│ │ │
│。 │ │ │
│一、前一年度業務執行報告書│ │ │
│ 。 │ │ │
│二、決算書。 │ │ │
│三、資產負債平衡表。 │ │ │
│四、年度經費運用情形概況表│ │ │
│ 。 │ │ │
│五、基金收支報告書。 │ │ │
│六、財產清冊。 │ │ │
│七、設立基金存款及其他財產│ │ │
│ 證明。 │ │ │
│八、當年度收入達1,000萬元 │ │ │
│ 以上或財產總額達新臺幣│ │ │
│ 3,000萬時,檢附有執照 │ │ │
│ 之專業會計師出具之查核│ │ │
│ 或財務報告書。 │ │ │
├─────────────┼─────────────┼──────┤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修訂日期 │




│一日訂立 │一日訂立 │ │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 │
│九日第一次修訂 │九日第一次修訂 │ │
│中華民國一O四年十一月七日│中華民國一O四年十一月七日│ │
│第二次修訂 │第二次修訂 │ │
│中華民國一O八年三月二十五│ │ │
│日第三次修訂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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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