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法字第19號
聲 請 人 沈坤照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沈黃紫袖社會福利慈善
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沈黃紫袖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聲請程序新臺幣壹仟元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及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沈黃紫袖 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下稱沈黃紫袖慈善基金會)之董 事,沈黃紫袖慈善基金會於民國86年4 月17日經前臺南市( 95年12月25日與原臺南縣合併升格為直轄市)政府核准設立 ,並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沈黃紫袖慈善基金會因業務需 要,業經第8 屆董事會第1 次會議決議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 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 定,聲請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沈黃 紫袖慈善基金會修正前捐助章程、第8 屆第1 次董事會議紀 錄、修正後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等影本各1 份為證,應堪信為實在。又沈黃紫袖慈善基金會將變更後之 捐助章程檢送主管機關臺南市政府社會局後,業經臺南市政 府社會局同意辦理,有臺南市政府社會局108 年3 月28日南 市社助字第1080378032號函文影本1 份在卷足據,應認已合 於非訟事件法第62條本文規定,本院自毋庸再徵詢主管機關 之意見。本院審酌聲請人之聲請,核與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 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認其聲請變 更捐助章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