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08年度,76號
TNDV,108,家救,76,2019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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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救字第76號
聲 請 人 吳○墉

法定代理人 吳○仁 住同上
上列聲請人因與邱○玲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邱○玲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 ,業向鈞院提出聲請,惟聲請人名下並無資產,且因家境窘 困而無資力繳納聲請費用,聲請人就前開事件已向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准予全部 扶助,且聲請人之請求尚非顯無勝訴之望,爰聲請訴訟救助 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 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 限制,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與邱○玲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業經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准予扶助等情,業據其提 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全部 扶助)影本為證,堪可採信。又依聲請人與邱○玲間請求給 付扶養費事件所提聲請狀記載之事實,亦難認其請求顯無勝 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育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佳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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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