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8年度,64號
TNDV,108,司聲,64,2019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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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64號
聲 請 人 葉陳阿桃
相 對 人 楊文萱 
      楊文輔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楊文萱楊文輔係債務人楊旺根 之繼承人,聲請人於民國107年12月10日將其對被繼承人楊 旺根之借款債權新臺幣一百萬元及以臺南市○○區○○段 00○0000○000○000地號土地持份各1/15設定之抵押權,以 及本院98年度訴字第1131號判決確定之債權讓與予第三人陳 水泉,經聲請人依據民法第297條規定,通知相對人二人上 開債權讓與事宜,均遭郵政機關以遷移不明為由退回。為此 ,聲請本院裁定准將對相對人等所發之存證信函意思表示之 通知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台南永樂郵局第288號存證信 函影本、退回信封正本二件及相對人二人戶籍謄本等為證。二、按依民法第97條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 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 文。再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 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 條第1項定有明文,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準用之。三、經查,相對人二人之戶籍地址均為「臺中市○○區○○路00 0號10樓之2」,有相對人戶籍謄本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 規定及說明,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即應向相對人最後住所 地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之,本院並無管轄權,自應依 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66條、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王佳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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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