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換提存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8年度,52號
TNDV,108,司聲,52,2019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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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52號
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相 對 人 林八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0五年度存字第七三0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提供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八年度乙類第一期登錄債券,面額新臺幣伍拾萬元,准以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0二年度甲類第六期登錄債券代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前 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 法第105條第1項、第10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以鈞院105年度司聲字第279號 民事裁定准以金額新台幣50萬元之88年度乙類第一期中央政 府建設公債變換原提存之擔保公債,茲因該債券即將屆期,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規定,聲請以同額之中央政府 建設公債代之等語。
三、經查: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公司合併,其權利義 務現已由聲請人概括承受)前依本院93年度裁全字第2855號 裁定,提供面額新臺幣(下同)500,000元之中央政府重大 交通建設公債86年度甲類第9期登錄債券為擔保,對相對人 之財產實施假扣押,並以本院93年度存字第1569號提存事件 提存在案,嗣再以本院100年度存字第1021號、105年度存字 第730號提存事件變換提存物在案。本院業依職權調取前述 擔保提存案卷核閱無訛。而聲請人聲請變換之提存物,係屬 可得確定,且權衡其變換前後之提存物價值亦屬相當,其聲 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佳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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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