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8年度,43號
TNDV,108,司聲,43,2019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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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43號
聲 請 人 葉昱宏 

相 對 人 龍傳人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彥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繕費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萬壹仟參佰參拾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修繕費事件,經本院107年度新 簡字第116號民事判決原告(即本件聲請人)勝訴,並諭知 訴訟費用由被告(即本件相對人)負擔而確定在案,爰依法 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及聲請人所提出之計算書與單據 審查後,當事人間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 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慧玲
 
計算書
┌──────┬───────┬─────────────────────────┐
│項 目│金額(新臺幣)│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 │一、由聲請人繳納 │
├──────┼───────┤二、依本院107年度新簡字第116號民事判決,諭知訴訟費│




│鑑定收入 │6,000元 │ 用由被告(即本件相對人)負擔 │
├──────┼───────┤ │
│鑑定費 │24,000元 │ │
├──────┼───────┼─────────────────────────┤
│合 計│31,330元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31,33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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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