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換提存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8年度,143號
TNDV,108,司聲,143,2019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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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潤泰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滄圳 
代 理 人 郭哲華律師


相 對 人 吳世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號七年度存字第一九0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臺灣土地銀行敦化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共計新臺幣貳仟肆佰伍拾萬元及現金新臺幣參萬元,其中新臺幣貳仟肆佰伍拾萬元定期存單部分,准以同額之臺灣土地銀行敦化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餘額現金新臺幣參萬元部分,准以同額現金代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前 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 法第105條第1項、第10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 99年度司裁全字第522 號假扣押裁定,提供面額共計新臺幣(下同) 2,450萬元之 土地銀行敦化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及現金 3萬元為擔 保,對相對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並以本院99年度存字第61 7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嗣再以本院 100年度存字第886 號、101年度存字第795號、102年度存字第1452號、104年度 存字第313號、105年度存字第935號及107年度存字第190號 提存事件變換提存物在案。茲因本院107年度存字第190號提 存事件原提存之定期存單即將屆期,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106條準用同法第105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提供同額之 臺灣土地銀行敦化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及現金3萬元 變換之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前述擔保提 存案卷核閱無訛,堪信為真實。而聲請人聲請變換之提存物 ,係屬可得確定,且權衡其變換前後之提存物價值亦屬相當 ,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佳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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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潤泰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