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907號
聲 請 人 胡富峰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胡辰玉(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
○里○○路○段00巷0號)於108年3月1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
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
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
,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田修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