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374號
TNDV,108,司票,374,2019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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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374號
聲 請 人 益明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啟宏 



相 對 人 銘億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達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各如附表所示編號2至10之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九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編號2至10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編號2至10之到期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0 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 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0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二、按票據雖為文義證券,但亦為流通證券,票據上所載文字如 發生文義扞挌情形,基於助長票據使用與保護交易安全之考 量,於有多種解釋票據文義之可能時,應儘量採取使票據有 效之解釋方法。而本票之發票日屬法定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如有欠缺,該本票無效;到期日則屬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如 有欠缺,依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該本票視為見票即付。故 於本票上所載到期日早於發票日之情形,因發票日與到期日 中必有一者屬不可能之日期,為免因解釋為欠缺發票日而致 本票無效,此時應解釋為該本票欠缺到期日而視為見票即付 ,如此始足以保護票據流通之安全,以維債權人權益。次按 本票之發票日為何日,悉以票上記載之日期為準,且不以票 載發票日與實際發票日相符為必要。惟依票據文義解釋原則 ,執票人於行使票據權利時,仍應受票上文義限制,尚不得 於票載發票日前行使票據權利,是執票人於票載發票日前所 為之提示,自不生合法提示之效力。
三、經查:
㈠聲請人就本裁定主文第一項所示票載金額及利息之請求,業



據其提出本票原本,並陳報其向相對人提示之日期,經核與 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㈡附表編號1所示本票所載之到期日為民國107年8月22日,早 於其發票日107年9月7日,故應以未載到期日視之,即視為 見票即付。而聲請人稱其向相對人提示本票之提示日為票載 到期日即107年8月22日,則聲請人於票載發票日前所為之提 示,依前開說明,此付款提示於法即有未合,自不得據以對 相對人行使追索權。本件聲請人請求該部分裁定本票准許強 制執行之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 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 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 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票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 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 以核對本票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 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 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四、本票裁定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聲請人,相對人對於聲請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五、本票裁定因屬非訟事件裁定,為裁定之法院僅就本票為形式 上之審查,抗告法院亦僅就形式為審查,無從審酌屬於實體 上法律關係之事由,亦不得審酌抗告人關於實體事項之抗辯 事由,是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空白授權票據者 ,或對本票債務是否清償而消滅有所爭執等實體上之爭執者 ,應係由發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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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司票字第3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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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日│票面金額 │到 期 日│票據號碼 │備 註 │
│ │ │(新臺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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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7年9月7日 │159,783元 │107年8月22日 │CH662326 │駁 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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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7年9月7日 │201,667元 │107年9月12日 │CH662329 │准 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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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107年9月7日 │290,500元 │107年9月21日 │CH662330 │准 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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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107年9月7日 │37,275元 │107年10月5日 │CH662331 │准 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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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107年9月7日 │290,500元 │107年10月26日 │CH662332 │准 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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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107年9月7日 │37,275元 │107年11月5日 │CH662333 │准 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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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107年9月7日 │290,500元 │107年11月23日 │CH662334 │准 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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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107年9月7日 │37,275元 │107年12月5日 │CH662335 │准 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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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107年9月7日 │223,000元 │107年12月21日 │CH662336 │准 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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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107年9月7日 │37,275元 │108年1月5日 │CH662337 │准 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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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銘億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益明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