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8年度,49號
TNDV,108,司拍,49,2019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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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49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蔡文榮 

債 務 人 蔡東家即蔡佳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①相對人蔡文榮於民國103年6月3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蔡東家即蔡佳璋對聲請人現在(包括 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 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保證、信用卡契 約及其衍生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7,710,000元之最高 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3年6月26日,債務清償 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②相 對人蔡文榮於106年10月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債務人蔡東家即蔡佳璋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 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 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設定2,8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 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6年9月29日,債務清償期依照 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蔡東家即蔡佳璋於①91年3月4日與聲請人簽訂信用 貸款約定書,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 進行現金轉帳交易,並於約定相當期日需繳款最低應繳金額 ,並領取信用卡使用;債務人另於②103年7月1日③106年10 月2日向聲請人借款②6,420,000元③2,350,000元,借款期 限至②118年7月1日③121年10月2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 全部償還。詎債務人自①107年5月30日起、107年5月21日起 、107年6月7日起②108年3月8日起③108年3月8日起,即未 依約繳納相關卡費、借款本息,尚欠①現金卡206,176元、 信用卡136,660元、賓士卡58,983元②4,646,337元③2,182, 950元,共計7,231,106元,②③借款部分,依房屋抵押借款 借據暨約定書第24條第1項第1款「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本金時」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 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信用貸款約定書影本1件、信用卡 申請書影本2件、房屋抵押借款借據暨約定書影本1件、抵押 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 本各2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建物登記謄本1件、帳務明細 、存證信函影本及回執影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查上開②③借款部分, ②依房屋抵押借款借據暨約定書第24條第1項第1款「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 期。③依房屋抵押借款借據暨約定書第20條第1項第4款「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應於合理期間以書 面通知債務人後始視為全部到期之約定,經聲請人以存證信 函通知債務人,故本件借款亦應視為全部到期;且已據本院 發函通知債務人蔡東家即蔡佳璋、相對人蔡文榮於收受該通 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 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債務人蔡東家即蔡佳璋、相對人蔡 文榮,有送達證書2紙附卷可稽,惟債務人蔡東家即蔡佳璋 、相對人蔡文榮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 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 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 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 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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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司拍字第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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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權利│
│編號├───┬────┬────┬──┼────┤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平方公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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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 中西區 │ 廣慈段 │351 │55.03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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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臺南市│ 中西區 │ 廣慈段 │352 │6.55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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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8年度司拍字第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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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 │
│ │建│ │ │ ├─┬─┬─┬─┬─┬─┬─┬─┤權利│
│ │ │ │ │主要建築│一│二│三│四│騎│地│合│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 │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 │下│ │ │ │
│ │號│ │ │ │ │ │ │ │ │ │ │單│範圍│
│ │ │ │ │房屋層數│層│層│層│層│樓│層│計│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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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7│臺南市中西區│臺南市中│4層樓房 │29│48│48│48│14│8.│19│平│全部│




│ │9 │中山路154號 │西區廣慈│鋼筋混凝│.2│.9│.9│.9│.6│76│9.│方│ │
│ │ │ │段351地 │土造 │0 │1 │1 │1 │0 │ │29│公│ │
│ │ │ │號 │ │ │ │ │ │ │ │ │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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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