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8年度,2號
TNDV,108,司執消債更,2,2019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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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號
債 務 人 張駿榞即張維貴


代 理 人 杜婉寧律師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陳瑞斌
      簡曼純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代 理 人 高鈺雯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代 理 人 葉紹明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次按,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



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 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 償,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 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 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簡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4條之1第2款規定、 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60 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債務 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 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每期 清償新臺幣(下同)9,134元,清償總額合計為657,648元, 本院審酌下述情事認為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怓d債務人任職於新雲企業社擔任推廣人員,每日上班時間為 下午3點半至晚上9點,主要工作內容為推廣乳品,周休2日 ,除全勤獎金外,並無其他津貼福利,債務人月收入約24,0 00元(已包含全勤獎金,然尚未扣除勞健保)等,有新雲企業 社108年3月14日回函、本院108年2月22日公務電話紀錄、債 務人108年1月28日民事陳報狀及所附薪資表、員工職務證明 書等件在卷可參,是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具備履行更生方 案之可能性。
?辿葫d,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清償金額後,所酌留自身開支約 14,866元,並未超逾依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108年度台南 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核算債務人自身必要生活費 用之數額,堪認其酌留之費用僅足維持自身最基本之生活程 度,無奢侈浪費之虞。
?呇靬騥酈?人名下雖有因買賣取得坐落於台東市○○段000地 號土地(權利範圍為全部),然因前揭土地與案外第三人張良 魁名下所有坐落於同段740、741地號土地及1128建號建物共 同設定普通抵押權予第三人劉發炎,擔保債權金額為新台幣 4,000,000元(原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陳報對債務人已無債權存在,有該公司108年2月 15日民事陳報狀附卷可稽,有說明之必要),而衡酌債務人 查報前揭土地並無前案執行紀錄與第三人劉發炎迄今仍未針 對債權金額予以回覆等情,及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土地登記 謄本、債務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後,認 以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6,000元核算土地現值應為402,8 40元,該數額明顯不足清償普通抵押權人擔保債權金額4,00 0,000元,自無殘值可用於清償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 至明。綜上,前揭土地價值有限,尚不足清償抵押債權,且



無前案執行紀錄,益見市場承接意願極低,存在變價不易狀 況,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3項規定,足認債務 人於所提更生方案中未提列前開土地財產價值用以清償債務 ,尚非無由。
?氻S查,債務人名下除坐落於台東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 價值約50元投資外,再無其他財產,有債務人104年至106年 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足憑,則本院裁定 開始更生時,債權人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為50元(即 投資金額)。再者,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間之可處分所得 約為528,000元(計算期間:105年9月起至107年8月止;計算 基準:依債務人自陳該段期間內月收入數額均為22,000元; 計算式:22,000×24=528,000元),有債務人107年9月25日 更生聲請狀及所附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附於本院107年度 消債更字第260號卷宗可考,而期間債務人自己與依法應受 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約282,272元【依衛生福利部公告 之105、106及107年度台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數額〈 11,448元×11+12,388×8=282,272】,扣除後所得之數額為 245,725元(528,000元-282,272元=245,728元)。綜上,本 件債權人更生方案6年間之受償總額657,648元,顯逾法院裁 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及債務人 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 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數額。該數額亦已逾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 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 五分之四之數額,是上開方案應視為已盡力清償至明。三、末查,除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凱基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 表示意見外,餘之債權人均陳報不同意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 內容,反對意見略以:債務人所列個人支出非無撙節空間, 且其已年滿64歲,日後將有領取國民年金可能,當應將該收 入列為償債基礎;債務人正值壯年,尚有相當勞動年限,並 非不能完全清償債務,然其所提更生方案清償成數僅6.71% ,更生條件難謂對債權人公允等語。惟查:
?怮鷇酈?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 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受扶養 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一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 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然債務人釋明更生 期間無須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一部或全部,於該範圍內,不受 最低數額限制,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規定之明 文可參。查部分債權人固質疑債務人所列個人支出之必要性 ,並謂債務人仍有撙節空間。然觀債務人所列個人開支總額



係控制在每月14,866元範疇,並未超逾衛生福利部所公告台 南市108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金額甚明,其主 張自屬有據,當應予尊重。部分債權人未考量債務人基本生 活所需,以個人主觀角度,驟加批評債務人生活方式或希冀 債務人提出顯無履行可能之清償方案,不僅逾越合理程度, 亦將導致其個人無法維持最基本人性尊嚴,肇致更生方案履 行困難,無異剝奪消費者重建經濟生活之機會,更損害債權 人之受償權益,顯然有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謀求債務人經 濟生活之更生與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之立法意旨。至於另有 部分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將可否領取尚屬未定之國民年金收入 列為收入一部乙事,查更生方案之製定本係債務人以其方案 擬定當時可受領長期且定額收入來源作為還款依據,債務人 針對可否領取尚屬未定之收入,未列為收入一部,顯非無由 ,概前揭年金領取之條件除年齡外,另有多項限制,該年金 既非債務人現有收入一部,亦非未來當然確定可領取之收入 ,自不宜強令債務人提列,否則無疑加重債務人負擔,是前 開債權人以債務人未列入年金收入為由,即逕指謫債務人隱 匿收入等語,立論顯有不足,自無足採。
?豸S修正前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規定更生方案是否公允,除 須考量債務人已否盡力清償外,並及其負債之原因、過往之 消費有無不當之情形,實務上法院常因債務人有不當負債或 消費之情形,而無從依該項規定逕行認可更生方案。為使此 等債務人仍有更生復甦之機會,明定如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 之條件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已盡力清償者,例如債務人之 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可處分所得總額;無清算價值者 ,以其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扶養者所必 要之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均已用於清償之情形,法院即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債條例第64條修正說明參照)。本件 債務人收入扣除其自身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 數額均已用於清償,應視為已盡力清償,依法應認可更生方 案。債權人單憑債務人尚有相當勞動年限或清償成數多寡, 驟指摘債務人未盡力清償或所提更生方案有欠公允,並無可 採。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已盡力清償,復無消 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規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 在,故應予認可。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 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附件一: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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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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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償期數、清償金額及清償日期: │
│(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
│ 每期清償新臺幣9,134元。 │
│(2)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 │
│ 繳款、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
│ 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內,匯費或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
│(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 │
│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臺幣9,808,135元。 │
│3、清償總額:新臺幣657,648元。 │
│4、清償成數:6.71% │
│5、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 │
│ 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 │
├────────────────────────────────────┤
│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6年總清償額│
├──┼──────┼─────┼────┼────────┼──────┤
│ 一 │永豐商業銀行│5,168,634 │ 52.7% │ 4,814 │ 346,608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二 │第一金融資產│ 992,688 │ 10.12% │ 924 │ 66,528 │
│ │管理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三 │凱基商業銀行│1,806,627 │ 18.42% │ 1,682 │ 121,104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四 │花旗(台灣)商│1,554,770 │ 15.85% │ 1,448 │ 104,256 │
│ │業銀行股份有│ │ │ │ │
│ │限公司 │ │ │ │ │
├──┼──────┼─────┼────┼────────┼──────┤




│ 五 │元大國際資產│ 285,416 │ 2.91% │ 266 │ 19,152 │
│ │管理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合 計 │9,808,135 │ 100﹪ │ 9,134 │ 657,6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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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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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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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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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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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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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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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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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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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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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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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
├────────────────────────────────────┤
│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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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不得參與賭博。 │
├────────────────────────────────────┤
│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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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