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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7063號
TNDV,108,司促,7063,2019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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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063號
債 權 人 黃啟芳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廖國忠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司法事
務官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債權人 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 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二、查本件債權人所陳報之債務人送達處所為「臺南市○○區○ ○街000號」,而該址乃臺南市永康戶政事務所永康辦公處 所在地。參以本院司法事務官依職權查調之債務人個人戶籍 資料,債務人係遭臺南市永康區戶政事務所逕為住址變更登 記後,設籍於該戶政事務所,是債務人應為送達之處所顯屬 不明,而需以公示送達方式對其送達。依前開說明,本件屬 不得核發支付命令者,債權人之聲請,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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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