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015號
TNDV,108,司促,4015,20190408,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015號
債 權 人 張人國 

債 務 人 瑞發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貞伶 
人          
債 務 人 瑞發數位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義成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八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及更正狀所載。
四、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付款提示日
  起之利息,逾此部分,無請求權,不應准許。此觀票據法第
  133條規定即明。本件債權人係以其執有債務人簽發及背書
  ,票面金額為新臺幣5,000,000元之支票1紙,經提示後未獲
  付款為由,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而債務人所簽發之支
  票,其提示日(即退票日)為民國108年2月15日,有退票理
  由單在卷可憑,是該紙支票可得請求之利息,即應自上述提
  示日起算,債權人就該支票之利息請求自108年2月12日起算
  ,其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所准許者,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
 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
 ,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
 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1/1頁


參考資料
瑞發數位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發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數位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