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清算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8年度,3號
TNDV,108,司,3,201904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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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3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盧貞秀 


相 對 人 辰麓國際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峻鴻開發有限公司選任清算人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林瑞成律師(設臺南市○區○○路000號4樓之5)為相對人辰麓國際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一人公司,其自民國106年11月15 日經臺南市政府以府經工商字第10600129350號函廢止公司 登記,相對人唯一股東鄭恩則於104年9月24日死亡。鄭恩之 配偶及第一至第四順位繼承人均聲請拋棄繼承。是以,相對 人於股東鄭恩死亡後,依公司法第80條之規定,清算事務由 其繼承人行之,查鄭恩之繼承人皆已拋棄繼承且相對人迄今 亦未向本院聲請重新陳報或選任清算人,致聲請人無法送達 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繳款書及核定通知書相關稅捐文書,為此 ,爰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81條規定,以利害關係人身分 聲請選派清算人等語。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公司股東經變動而不足公司法所定之最低人數者解散,公司 法第24條、第71條定有明文。次按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 為清算人,但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 算人者,不在此限;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 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 推一人行之;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 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79條、第80 條、第81條亦有明定。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解散及清算程 序準用之,則為公司法第113條所明定。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業據聲請人提出相對人變更登記表( 廢止登記)、公司章程、臺南市政府106年11月15日府經工 商字第10600129350號函、繼承系統表、本院108年1月15日 南院武民河字第1080002266號函、本院104年12月24日南院



崑家君104年度司繼字第2683號函、本院105年2月1日南院崑 家君105年度司繼字第165號函、相對人105年營利事業所得 稅結算申報滯報通知書、104年未分配盈餘未申報核定通知 書等影本為證,經核相符。足認相對人確無清算人可處理未 了結之事務,是聲請人為其聲請選派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 。本院參酌臺南律師公會所提供有意願擔任公司清算人之律 師名單,認林瑞成律師具有專業法學知識及執業經驗,應有 相當能力處理清算事務,而林瑞成律師亦有意願擔任相對人 之清算人,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為據,爰選派林瑞成律師為 相對人之清算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175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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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辰麓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峻鴻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