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8年度,1號
TNDV,108,勞訴,1,201904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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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鄭秋蓮 
被上訴人
即被  告 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8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8年3月1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108年3月21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純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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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