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677號
TNDV,107,訴,1677,2019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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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677號
原   告 顏淑如 
訴訟代理人 陳惠菊律師
被   告 戴姿華 
訴訟代理人 何紫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85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與被告原為鄰居,被告明知訴外人黃啟 泓為原告之配偶,竟自民國103年11月起至105年4月止與黃 啟泓為性交行為,破壞原告之婚姻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 且屬情節重大,不僅侵害原告之配偶權,更使原告身心遭受 極大打擊,而痛苦不堪,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 5條第1項、第3項請求非財產上損害。並聲明:被告應給付 原告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原告願 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對於原告所主張之侵權事實均不爭執,惟原 告於104年2月26日已知悉被告與黃啟泓有不正常之交往,且 於104年4月10日至精神科診所就診表示丈夫有外遇,又訴外 人即被告之配偶羅祥文於105年10月30日前曾告知原告,黃 啟泓與被告有不正常之交往行為,然原告卻於107年10月30 日始提出訴訟,其請求權因罹於時效而消滅。並聲明:原告 之訴駁回;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 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 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 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 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 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 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例意旨參照)。 查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侵權事實均不爭執,依上開規定, 原告自得對被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



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 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且此於不法侵害他 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 準用之。又配偶於婚姻關係存續中與他人發生不正當男女 親密交往行為,足使人感到悲憤、沮喪,並生背後受人非 議、羞辱之感,為社會禮俗所常見,故原告主張其因被告 間發生性交行為,致其家庭婚姻受影響,精神受有痛苦, 自非虛情,是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精神上之損害,即非無 據。本院審酌被告與黃啟泓發生婚外情,足以破壞原告之 家庭生活,惡化原告與被告黃啟泓之婚姻關係,衡諸客觀 上一般倫情觀念及社會禮俗,原告勢須承受他人之非議指 點,精神所受之痛苦,究非常人所能體會,自難謂所受痛 苦不深,兼衡原告於本院107年度易字第1473號妨害家庭 案件中108年2月20日審理程序證稱:我也看不出來黃啟泓 有劈腿,羅祥文如果願意撤告,我也有可能撤告,我沒有 證據,我在黃啟泓這邊看不出所以然等語(見本院卷第17 3頁),其主觀上並未認為黃啟泓有婚外情之情事,並考 量原告為高職畢業,其106年度各類所得總額為0元,名下 有不動產4筆、投資1筆,財產總額為3,262,966元;而被 告國小畢業,其106年度各類所得總額為0元,名下汽車4 輛、投資1筆,有警詢筆錄、兩造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 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考。參酌原告所受之痛苦、教育程度 、兩造之收入及經濟狀況等情狀,本院認原告請求被告賠 償其精神上之損害金,以300,000元為適當,應予准許; 逾該金額之請求即非正當,要難准許。
(三)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 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 起,逾10年者亦同。民法第19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該條 項所稱「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之主觀「知」的條件 ,如係一次之加害行為,致他人於損害後尚不斷發生後續 性之損害,該損害為屬不可分(質之累積),或為一侵害 狀態之繼續延續者,固應分別以被害人知悉損害程度呈現 底定(損害顯在化)或不法侵害之行為終了時起算其時效 。查原告於104年2月26日傳送訊息與被告,內容為「妳不 要太過份了,妳跟我老公說卜卦說妳3、4年會跟現在的在 一起,這是不可能的,還有不要老是賴給他說三個小孩都 欺負妳,老公都罵妳和強姦妳,也不要老是說些可憐的事 情讓人家同情妳,...可是妳越來越不要臉,我老公要跟 妳分手,妳老是要求他不要拋下妳,還說什麼不會破壞我 們家庭,只要默默在啟泓身邊,妳知道妳這樣的行為就是



人家最討厭的小三了,連我們家三個小孩都討厭妳...。 」並於104年4月10日至許森彥精神科就診,主訴為「去年 底發現丈夫有外遇,對方是鄰居、朋友,現在丈夫和對方 仍有互動。」有LINE訊息及許森彥精神科診所2019年3月4 日發文字號0000000000號函及診斷記錄(見本院卷第55頁 、第127頁至第132頁),足見原告於103年底已知悉被告 與黃啟泓有婚外情,此亦與被告於本院107年度易字第147 3號妨害家庭案件中審理中證稱:顏淑如於103年12月24日 平安夜發現我與黃啟泓有性行為等語相符。然因被告侵害 原告之配偶權破壞被告與黃啟泓之婚姻關係,乃屬一侵害 狀態之繼續延續者,依上開說明,自應從不法侵害之行為 終了時起算其時效即原告所主張侵權行為之末日即105年4 月某日起算2年時效,原告最遲應於107年4月某日向被告 請求,然原告於107年10月30日始向法院對被告提起訴訟 ,被告既已提出時效抗辯,依上開說明,原告自不得向被 告請求損害賠償。
四、綜上,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請求被告負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責任,因原告請求權罹於時效而消滅,其上開主張乃 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 ,即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 酌均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附此敘明。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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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