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610號
TNDV,107,訴,1610,201904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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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610號
上 訴 人 陳文鄉 
被上訴人  鄭景方 

      鄭深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4月
2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643,880元【計算式:(臺南市○○區○○段000地
號土地占用面積50.31㎡×20,516元/㎡=1,032,160元)+(臺南
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占用面積29.84㎡×20,500元/㎡=
611,720元)=1,643,880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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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