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610號
上 訴 人 陳文鄉
被上訴人 鄭景方
鄭深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4月
2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643,880元【計算式:(臺南市○○區○○段000地
號土地占用面積50.31㎡×20,516元/㎡=1,032,160元)+(臺南
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占用面積29.84㎡×20,500元/㎡=
611,720元)=1,643,880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