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石東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祭祀公業林聚益
法定代理人 林傳山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3 月26
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因被上訴人尚有基於物上請求權而
請求返還土地,是本件已非單純之租佃爭議事件,則上訴人提起
上訴,仍應依法繳納裁判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3,357,900 元(計算式:350 元/ 平方公尺×9,594
平方公尺=3,357,9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96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正賢
法 官 林勳煜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