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85號
債 務 人 卓婭琳
代 理 人 洪銘憲律師
債 權 人 ?A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權 人 ?A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 權 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蔡政宏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飛宏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債 權 人 ?A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黃良俊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陳韋廷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黃勝豐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次按,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 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 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 償,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 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 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簡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4條之1第2款規定、 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82 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債務 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 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每期 清償新臺幣(下同)12,000元,清償總額合計為864,000元 ,本院審酌下述情事認為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怓d債務人於時尚衣坊附設美容部擔任美容師,每月工作日數 約24日,每日工時8小時,按抽成獲取收入,並無津貼或福 利,亦無任何名目之獎金,債務人月收入約為20,600元(尚
未勞健保費用),有時尚衣坊108年3月21日函及所附債務人 薪資明細、債務人108年1月24日民事補正狀及所附薪資袋、 在職證明書等件在卷可參;債務人另於艾多美股份有限公司 擔任直銷工作,獎金發放標準係參照個人累計業績與小編的 組織業績決定,平均每月獎金約可達2,590元,亦有艾多美 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月16日函及所附債務人安置組織獎金明 細等件在卷可稽,依此核算,債務人每月收入約可達23,190 元,是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具備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性。 ?辿葫d,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清償金額後,所酌留自身開支約 11,190元,並未超逾依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108年度台南 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核算債務人自身必要生活費 用14,866元,堪認其酌留之費用僅足維持自身與受扶養親屬 最基本之生活程度,無奢侈浪費之虞。
?吤B查,債務人名下並無任何財產,有債務人104年至106年稅 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在卷足考,則本院裁定 開始更生時,債權人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約為0元。 再者,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間之可處分所得約為395,091 元(計算期間:105年10月起至107年9月止;計算基準:依債 務人於該段期間內於時尚衣坊及艾多美股份有限公司之總收 入金額;計算式:65,991+329,100=395,091元),有時尚衣 坊108年3月21日函及所附債務人薪資明細、艾多美股份有限 公司108年1月16日函及所附債務人安置組織獎金明細等件附 卷可考,而期間債務人自己與依法應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 費用約283,212元【此處係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05、106及 107年度台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核算債務人自身基本支 出11,448×15+12,388元×9=283,212】,,扣除後所得之數 額為111,879元(395,091-283,212=111,879)。綜上,本件 債權人更生方案6年間之受償總額864,000元,顯逾法院裁定 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及債務人聲 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 之必要生活費用數額。另該受償總額亦已超逾債務人於更生 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受其扶養者 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之數額,是上開方案 當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甚明。
三、末查,除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同意債 務人所提更生方案,而債權人?A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A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逾期未表示意見外,餘之債權人 則均具狀反對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內容,反對意見略以:債 務人於方案中所列收入金額僅相當於基本工資數額,其是否
據實陳報收入,非無疑義;債務人正值壯年,尚有相當勞動 年限,並非不能完全清償債務,惟所提方案清償成數僅7.5% ,更生條件難謂公允等語。惟查:
?抩痗酈?人任職之時尚衣坊表示:債務人早自106年5月間即於 該處任職,報酬係採抽成制,每月工作日數約24日,每日工 時8小時,以債務人於107年8月起至108年1月間抽成總額為1 23,600元(該段期間抽成金額已屬金額較高月份,有說明之 必要)核算,其平均月報酬可達20,600元;而艾多美股份有 限公司亦具狀表示:債務人係該公司會員,自106年1月起至 108年間均有領執行業務所得(即安置組織獎金),所得多寡 需視個人業績及小編的組織業績決定,以其107年全年度所 得約31,081元核算,平均每月所得可達2,590元等,分別有 時尚衣坊108年2月21日函、艾多美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月16 日函等件在卷可稽,堪認債務人所陳報薪資收入核與真實相 符。部分債權人逕以債務人所列收入僅約等同於基本工資數 額,即指謫債務人虛報收入云云,無疑罔顧債務人任職單位 所提供債務人真實薪資條件,明顯有高估債務人收入能力之 情況。渠等強令債務人提撥非其收入能力之薪資列入更生方 案清償債務,否則無異加劇債務人經濟困境,與消債條例立 法精神有所違背,自不足採信。
?豸S修正前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規定更生方案是否公允,除 須考量債務人已否盡力清償外,並及其負債之原因、過往之 消費有無不當之情形,實務上法院常因債務人有不當負債或 消費之情形,而無從依該項規定逕行認可更生方案。為使此 等債務人仍有更生復甦之機會,明定如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 之條件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已盡力清償者,例如債務人之 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可處分所得總額;無清算價值者 ,以其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扶養者所必 要之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均已用於清償之情形,法院即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債條例第64條修正說明參照)。本件 債務人業將收入扣除其自身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 之四數額均已用於清償,應視為已盡力清償,依法應認可更 生方案。債權人單憑債務人尚有相當勞動年限或清償成數多 寡,驟指摘債務人未盡力清償或所提更生方案有欠公允,並 無可採。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已盡力清償,復無消 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規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 在,故應予認可。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 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附件一:更生方案
┌────────────────────────────────────┐
│一、更生方案內容 │
├────────────────────────────────────┤
│1、清償期數、清償金額及清償日期: │
│(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
│ 每期清償新臺幣12,000元。 │
│(2)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 │
│ 繳款、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
│ 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內,匯費或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
│(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 │
│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臺幣11,514,538元。 │
│3、清償總額:新臺幣864,000元。 │
│4、清償成數:7.5% │
│5、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 │
│ 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 │
├────────────────────────────────────┤
│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6年總清償額│
├──┼──────┼─────┼────┼────────┼──────┤
│ 一 │?A誠第二資產│ 6,882 │ 0.06% │ 7 │ 504 │
│ │管理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二 │?A誠第一資產│1,086,680 │ 9.44% │ 1,133 │ 81,576 │
│ │管理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三 │聖文森商榮昇│ 5,005 │ 0.04% │ 5 │ 360 │
│ │資產管理股份│ │ │ │ │
│ │有限公司台灣│ │ │ │ │
│ │分公司 │ │ │ │ │
├──┼──────┼─────┼────┼────────┼──────┤
│ 四 │陽信商業銀行│ 456,568 │ 3.97% │ 476 │ 34,272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五 │台北富邦商業│ 145,258 │ 1.26% │ 151 │ 10,872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六 │日盛國際商業│ 553,481 │ 4.81% │ 577 │ 41,544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七 │國泰世華商業│ 429,792 │ 3.73% │ 448 │ 32,256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八 │富邦資產管理│ 732,702 │ 6.36% │ 763 │ 54,936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九 │台新國際商業│1,645,182 │ 14.29% │ 1,715 │ 123,480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十 │玉山商業銀行│ 689,091 │ 5.98% │ 718 │ 51,696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十一│安泰商業銀行│2,491,897 │ 21.63% │ 2,595 │ 186,840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十二│良京實業股份│ 119,288 │ 1.04% │ 125 │ 9,000 │
│ │有限公司 │ │ │ │ │
├──┼──────┼─────┼────┼────────┼──────┤
│十三│元大國際資產│ 653,943 │ 5.68% │ 682 │ 49,104 │
│ │管理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十四│?A豐(台灣)商│ 176,770 │ 1.54% │ 185 │ 13,320 │
│ │業銀行股份有│ │ │ │ │
│ │限公司 │ │ │ │ │
├──┼──────┼─────┼────┼────────┼──────┤
│十五│花旗(台灣)商│ 53,669 │ 0.47% │ 56 │ 4,032 │
│ │業銀行股份有│ │ │ │ │
│ │限公司 │ │ │ │ │
├──┼──────┼─────┼────┼────────┼──────┤
│十六│新光行銷股份│ 388,369 │ 3.37% │ 404 │ 29,088 │
│ │有限公司 │ │ │ │ │
├──┼──────┼─────┼────┼────────┼──────┤
│十七│永豐商業銀行│ 724,847 │ 6.3% │ 756 │ 54,432 │
│ │股分有限公司│ │ │ │ │
├──┼──────┼─────┼────┼────────┼──────┤
│十八│元大商業銀行│1,155,114 │ 10.03% │ 1,204 │ 86,688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合 計 │11,514,538│ 100﹪ │ 12,000 │ 864,000 │
└─────────┴─────┴────┴────────┴──────┘
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 │
├────────────────────────────────────┤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
├────────────────────────────────────┤
│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 │
├────────────────────────────────────┤
│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
├────────────────────────────────────┤
│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
├────────────────────────────────────┤
│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
├────────────────────────────────────┤
│十二、不得參與賭博。 │
├────────────────────────────────────┤
│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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