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仙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崇倫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8年1月30日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48號第一審判決不
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
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又此種案件上
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亦以此為準,不因被告或
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72年度第2次民事庭庭長會
議決定(二)意旨參照)。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1,918,594元【計算式:31,660元/平方公尺(臺南市○○區
○○段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1110.2平方公尺(土地面積)
×0000000/0000000(原告權利範圍)+24,364元/平方公尺(臺
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456.88平方公尺(土地面積)
×0000000/0000000(原告權利範圍)=11,141,568元,元以下
四捨五入】,未據繳納上訴費用16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杏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