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服務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455號
TNDV,106,訴,455,201904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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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55號
上 訴 人 崇學苑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張聖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浩瀚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浩瀚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管理服務費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8年3月6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55號第一審判決本訴及
反訴部分均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就本訴部分之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84,292元(計算式:833,142+35
1,150=1,184,292),應繳納上訴費用19,171元;就反訴部分之
上訴利益為3,684,000元(計算式:1,963,080+1,720,920=3,6
84,000)應繳納上訴費用56,296元,故上訴人本件上訴之第二審
裁判費合計為75,4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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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浩瀚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浩瀚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