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醫字,105年度,15號
TNDV,105,醫,15,20190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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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醫字第15號
原   告 蘇容緯 
      蘇劭婕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雍采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易澄律師
被   告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楊俊佑 
訴訟代理人 王順賢 
      陳凱娟 
被   告 李伯璋 
      張勝勛 
      劉益勝 
上四人被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平杉律師
      曾怡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
月26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雍采靜」之記載,應更正為「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雍采靜」。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醫事法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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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