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64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侯宏憲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侯宏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侯宏憲因詐欺等案件經判刑確定,送 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 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侯宏憲因詐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本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於民國10 7年4月8日入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於108年4月18日以法授矯 字第1080159154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期滿日期為109年01 月16日等情,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 務部矯正署函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假釋出獄 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業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 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琴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呈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