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矚重訴緝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禎添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294
8 、12958 號、95年度偵字第1833、2935、4691號),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有關起訴犯罪事實、論罪請求,參見 附件起訴書節錄)。
二、新舊法比較: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 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法律。」,刑法 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與同案被告胡令儀等人因 共同為事實欄所示之犯行而涉犯之行為當時之刑第339 條第 1 項之詐欺罪嫌、第215 、216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 書罪嫌。惟刑法於94年2 月2 日(廢除常業犯、牽連犯、連 續犯、時效等總則修正,於95年7 月1 日施行)、103 年6 月18日(詐欺罪部分,自公佈日施行)、104 年12月30日( 沒收部分,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是本件應為新舊法之 比較適用:
㈠罪刑部分:
關於刑法第339 條詐欺罪規定,於103 年6 月18日修正公布 並於同年月20日生效施行(下稱修正後刑法;修正前刑法下 稱修正前刑法),修正後刑法,除就刑法第339 條第1 項提 高該罪之罰金法定刑外,另依行為樣態,增訂刑法第339 條 之4 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冒用政府機關、三人以上共犯、透 過網路等公共媒體詐騙公眾),是修正後之詐欺罪,因法定 刑重於修正前規定,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應適用行為 時之法律。
㈡追訴權時效部分:
關於刑法追訴權時效期間規定,修正後刑法第80條第1 項規 定將追訴權規定,由修正前之「因左列期間內不行使而消滅 」,修正為「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並將修正前之 大法官會議解釋及實務有關追訴權是否行使之解釋,規定為
第83條之追訴權停止進行事由與停止原因消滅事由。比較新 舊法規定,因修正後之追訴權消滅期間均長於修正前規定, 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㈢綜上所述,本件應適用修正前刑法規定之罪刑及追訴權時效 規定。
三、按「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一、…。 二、時效已完成者。三、…。」、「第一百六十一條第四項 、第三百零二條至第三百零四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2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 文。經查:
㈠本件罪名與偵審過程:
⒈本件起訴罪嫌:
本件被告被訴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罪嫌、第215 、21 6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嫌。依起訴書記載,被 告最後犯罪行為之完成日為94年8 月9 日(起訴書附表中溫 陳明星最後假住院期間末日)。
⒉本件偵審過程:
本件經檢察官於94年10月13日傳訊被告到案後同日發交調查 局臺南市調查站調查而開始偵查,於95年3 月27日作成起訴 書原本提起公訴(偵查期間被告未經通緝),於同年4 月20 日函送至本院而繫屬於本院,因被告逃匿(被告於94年12月 12日出境後迄今未入境),經本院於95年11月3 日發布通緝 ,現仍未緝獲。
㈡本件追訴權之時效消滅日期之計算(以下均為修正前刑法規 定):
⒈追訴權消滅期間及停止原因視為消滅期間:
⑴第80條第1 項第2 款期間:10年(「三年以上、十年未滿 有期徒刑者,十年」,以本件被告所犯最重法定刑之罪為 計算基準)。
⑵第83條第3 項期間:2 年6 月(因通緝而停止追訴權消滅 時效進行期間)。
⑶以上合計:12年6 月。
⒉偵查及審判之追訴權行使期間(釋字第123、138 號): ⑴偵查實施期間:自檢察官94年10月13日實施偵查日起至95 年3 月27日提起公訴止,共5 月又16日。
⑵自95年4 月20日繫屬本院至本院於95年11月3 日發布通緝 日止,共6 月又14日。
⑶以上合計:12月。
⒊檢察官起訴至繫屬本院期間-屬追訴權消滅期間 本件檢察官於95年3 月27日起訴,於95年4 月20日繫屬本院
,共25日。此段期間,追訴權時效仍應持續進行(司法院 廳刑一字第17362 號解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刑事法 律問題研究第12輯第15則)。
⒋追訴權消滅時效完成日期之算定
本件追訴權時效,自94年8 月9 日被告犯罪行為終了日起算 ,加計12年6 月追訴權消滅時效期間(上開1.部分),加計 檢察官偵查與本院審判之行使追訴權期間共12月(上開2.部 分),扣除起訴至繫屬期間25日(上開⒊部分),則本件於 108年1 月15日追訴權時效完成。
㈢被告迄今仍未緝獲歸案,其所犯上開詐欺取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之追訴權均已因時效完成而消滅,揆諸前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免訴之諭知。
四、沒收部分:
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沒收,除違禁物及有特別規定者外,逾第八十條規定 之時效期間,不得為之。」,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40條之 2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起訴所犯罪名,均屬刑法 罪名,而修正後刑法對該等罪名並無沒收之特別規定,而該 等罪名之追訴權時效已經完成,依上開規定,本件自無沒收 適用,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2 款、第307 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洪榮家
法 官 張郁昇
法 官 陳世旻
【本判決參酌司法院刑事判決精簡原則製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盈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附件】(起訴書節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5年度偵字第1833號
95年度偵字第2935號
95年度偵字第4691號
94年度偵字第12948號
94年度偵字第12958號
被 告 甲○○
選 任
辯護人 李慶榮 律師
孫守濂 律師
江信賢 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
(一)【「林進興醫院」之被告林進興等人部分,從略】(二)【「永仁醫院」之被告邱永仁等人部分,從略】(三)【「太順醫院」之被告曾錦元等人部分,從略】(四)甲○○係設在臺南市○○路○段000 號「富強醫院」院長 ,獨資並實際經營管理富強醫院,且有實際決策權;醫師 胡令儀、護士鄭林合、李玫燕、陳伽芬、鍾佩珊、林婉茹 、黃家鋗(護士部分,除鄭林合外,另為緩起訴處分), 則均受僱於甲○○院長,在富強醫院內擔任醫護人員。甲 ○○有鑑於全民健保制度實施後,地區醫院生存不易,且 甲○○對全民健康保險之給付方式不滿,為提高醫院之住 院人數,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自民國88、89年間之 某日起,由甲○○在醫院內安排無必要住院之策略,要求 院內醫護人員盡量收受無病住院及顯無住院必要之假住院 病患住院,用以大量詐取全民健保之醫療給付,並於確立 此策略後,由自己及指示全體醫護人員貫徹執行。甲○○ 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若得知有假住院病患企圖住院 以詐領保險住院理賠金,即主動安排無住院必要之各該病 患住院,並進行一連串無必要之檢查以充實健保給付之申 領。胡令儀亦意圖為甲○○不法之所有,全然配合醫院政 策,凡遇無住院必要之病患提出住院之需求,即主動或被 動安排假住院及各種醫事檢驗、在假病患之病歷上作誇大 及不實之登載,並於假病患辦理出院時,偽造不實之診斷 證明書交予假病患,使假病患得以持之向保險公司詐領保 險住院理賠金,富強醫院院長亦可以之向健保局請領住院 醫療給付。護理人員鄭林合、李玫燕、陳伽芬、鍾佩珊、 林婉茹、黃家鋗等人,亦基於受僱人不得不然之立場,共 同為甲○○不法之所有,全面配合醫院政策,凡遇有院內 醫師受理假住院病患時,即配合安排各種異於正常住院之 手續,並配合製作不實之護理紀錄。初估自88年起至今,
僅該院詐取健保住院給付金額,即至少超過3 千1 百餘萬 元以上( 尚不含安排無謂醫事檢驗之健保給付) 。(五)當前揭醫院此種假住院政策流傳於大高雄及大臺南地區後 ,各保險公司業務人員為爭取保險業績而對保戶有意無意 之誘導教唆;有意詐騙保險給付者,則相互通報此訊息, 誘使心存僥倖詳如各附表所示之溫宗明等大批詐騙集團與 個人(限於人力物力有限,附表內容為採樣所得,其中個 人部分,不乏各該醫院之醫護人員與員工)(採樣所得之 假病患詳如附表所示),一方面異乎常理大量投保多家保 險公司之醫療相關壽險,另一方面則爭相前往前揭醫院辦 理假住院;再配合前揭各醫院有增加住院數量之壓力,在 此多方共犯結構下,醫院為詐取健保住院給付,明知假病 患為假住院,仍在病歷上作不實登載,安排假病患住院; 為詐取健保各種醫師檢驗之給付,並安排假病患進行無謂 的各種醫事檢驗,於住院期間經過後,更偽造不實及誇大 之診斷證明,提供給假病患作為保險申領之專業掩護。假 住院病患則可在醫院之安排下,輕易完成住院手續,或單 純在醫院病床上睡覺看電視、或根本在外正常上班、補習 及從事其他正常作息,未確實在醫院住院。於住院期間經 過後,再至醫院辦理出院手續,持醫院所開立之不實診斷 明書行使,據此資料填寫住院理賠申請書並附診斷證明書 、醫院收據等相關資料,以郵寄或透過保險員等方式向富 邦人壽保險公司、友聯人壽保險公司、中國人壽保險公司 、美國人壽保險公司、美商安達人壽保險公司、遠雄人壽 保險公司、大都會人壽保險公司、瑞泰人壽保險公司、宏 泰人壽保險公司、安泰人壽保險公司、新光人壽保險公司 、國泰人壽保險公司、國寶人壽保險公司、康健人壽保險 公司、國華人壽保險公司、南山人壽保險公司、保誠人壽 保險公司等保險公司申請保險住院理賠,致使各該保險公 司陷於錯誤,依申請交付理賠金額予假住院病患。假住院 病患中首先遭查獲之溫宗明等溫氏家族集團,其中溫宗明 、溫倉條、溫勝閔、溫福在、吳來章等人更分別於87年2 月7 日起,經由仲介業者居間介紹,仲介大陸醫生與溫嫌 等人以同樣之方式在大陸貴州人民醫院等醫院辦理假住院 ,在取得住院診斷證明書後,返臺向各大保險公司申請理 賠。各保險公司發現溫氏家族各類申請理賠案件劇增,所 申請之傷害(特別是車禍傷害案件均未報案,亦無跡可查 )、疾病之住院甚為可疑,保險公司遂要求溫氏家族開立 調查同意書經由保險公司理賠人員前往醫院調查,調閱護 理診察等相關資料,然上記之診療護理資料均已遭涉案之
嫌疑人醫師、護理人員補填不實之記錄,致均未能查出可 疑之處,保險公司只能照價理賠或加強蒐證調查,並相互 通報防範。保險公司所為之蒐證調查影響理賠之期限,嫌 疑人溫宗明等人見保險公司拖延拒不理賠時,除以電話騷 擾保險公司外,另夥同溫陳明星等人於92年07月15日前往 國寶保險公司鬧事毀損物品及毆打保險公司人員(未據告 訴),迫其就範,以達成索討理賠金之必要手段。溫嫌除 了以騷擾手段以達其目的外,另一方式則因保險公司所調 查之資料都經被勾結之醫生及護士偽造,無法有效舉證。 於提出醫院不實診斷證明書,未致各該保險公司陷於錯誤 時,利用民事訴訟程序採當事人進行主義之特質,備妥各 該偽造文件及醫師之專業掩護,請高雄地區某李姓律師撰 狀,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等法院對保 險公司提出如卷內所附表格所示之民事訴訟,以訴訟詐欺 之方式,使各該法院誤信不實診斷明書,悉依假病患之請 求,判決保險公司應交付所請之理賠金(調得大批溫氏家 族訴訟之判決文件扣案可資參照)。嗣因本署偵辦溫宗明 等詐欺集團,因而循線查獲本案所有情節。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自動檢舉經臺南市警察局、臺南縣警察局永 康分局、刑事警察局南部打擊犯罪中心、法務部調查局臺南 市調查站、法務部調查局南部機動工作組共同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
(一)林進興醫院部分:(證據清單係由偵查筆錄整理,若有不 一致之處,悉以偵查筆錄為準)
【從略】
(二)永仁醫院部分:(證據清單係由偵查筆錄整理,若有不一 致之處,悉以偵查筆錄為準)
【從略】
(三)太順醫院部分:(證據清單係由偵查筆錄整理,若有不一 致之處,悉以偵查筆錄為準)
(四)富強醫院部分:(證據清單係由偵查筆錄整理,若有不一 致之處,悉以偵查筆錄為準)
(五)溫氏家族部分:(證據清單係由偵查筆錄整理,若有不一 致之處,悉以偵查筆錄為準)
(六)共通物證部分:
二、被告林進興、劉淑仲、張平定、王當元、曾建中、王茂河、 邱永仁、江好堆、蔡桂芳、陳雅鈴、曾錦元、甲○○、胡令 儀、鄭林合、溫宗明、溫陳明星所涉法條:刑法第340 條、 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罪嫌、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
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被告溫勝閔、溫惠雯、溫惠婷、溫 蒼枝溫慧珍、溫俊祥、溫倉條、王幼女、莊志榮、蕭陳明玉 、張玉琪、楊閎任、陳淑惠、黃啟展、黃森雄、邱安勤、王 源成所涉法條: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罪嫌、第216 條 、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末查被告林進 興、邱永仁等人貴為中央民意代表,身兼人民之意見領袖, 又直接間接參與健保相關事務之推動,本應為人民表率,竟 在自己經營之醫院,長期從事健保費用之詐領行為,其可非 難性尤甚於一般醫院,建請對被告林進興、邱永仁均處以有 期徒刑5 年、褫奪公權7 年;被告曾錦元、甲○○建請均處 以有其徒刑4 年,褫奪公權5 年;被告劉淑仲、張平定、江 好堆受命主導執行前揭犯罪行為,建請處以有期徒刑3 年, 褫奪公權4 年;被告王當元、曾建中、王茂河、胡令儀、鄭 林合等人因以受僱人不得不然之立場,受命從事上開違法行 為,其期待可性本已偏低,且其等人於偵查中展現高度坦誠 態度,並將相關事實證述明確,建請從輕量處其刑,並依其 於審判中之坦誠程度,考慮給予緩刑之宣告。被告溫宗明、 溫陳明星常業安排家族成員從事詐騙行為,其惡性不可謂不 大,建請均處以有期徒刑3 年,褫奪公權5 年。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7 日
檢察官 曾 昭 愷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 珀 妤
(附表)
┌───┬─────┬─────────┬───────┬───┐
│假病患│ 配合假住 │假住院期間 │詐領保險費金額│ 備註 │
│ │院之醫院 │ │(單位:新臺幣│ │
│ │ │ │/元) │ │
├───┼─────┼─────────┼───────┼───┤
│溫惠雯│林進興醫院│87.8.2. ~ 94.4.11.│ 722673 │起訴 │
│ │永仁醫院 │ │ │ │
│ │太順醫院 │ │ │ │
│ │民生醫院 │ │ │ │
│ │富強醫院 │ │ │ │
├───┼─────┼─────────┼───────┼───┤
│溫慧珍│永仁醫院 │86.12.25~93.7.16 │292337 │起訴 │
│ │林進興醫院│ │ │(未到│
│ │民生醫院 │ │ │案) │
├───┼─────┼─────────┼───────┼───┤
│溫蒼枝│民生醫院 │91.9.9~94.7.7 │0000000 │起訴 │
│ │永仁醫院 │ │ │ │
│ │林進興醫院│ │ │ │
│ │富強醫院 │ │ │ │
├───┼─────┼─────────┼───────┼───┤
│溫曉琪│民生醫院 │92.7.7~93.7.7 │287940 │簡判 │
├───┼─────┼─────────┼───────┼───┤
│蕭陳明│民生醫院 │90.3.19~94.9.13 │779033 │起訴 │
│玉 │林進興醫院│ │ │ │
│ │永仁醫院 │ │ │ │
├───┼─────┼─────────┼───────┼───┤
│吳來章│貴州第四人│91.7.10 │54692 │簡判 │
│ │民醫院 │ │ │ │
├───┼─────┼─────────┼───────┼───┤
│章強德│太順醫院 │88.2.1~94.4.26 │129801 │簡判 │
│ │永仁醫院 │ │ │ │
│ │民生醫院 │ │ │ │
├───┼─────┼─────────┼───────┼───┤
│溫玉玲│富強醫院 │93.4.6~94.5.20 │95879 │簡判 │
│ │民生醫院 │ │ │ │
│ │永仁醫院 │ │ │ │
├───┼─────┼─────────┼───────┼───┤
│莊志榮│民生醫院 │92.2.12~93.11.6 │301828 │簡判 │
├───┼─────┼─────────┼───────┼───┤
│溫怡萍│富強醫院 │92.8.25~94.5.20 │61501 │簡判 │
│ │永仁醫院 │ │ │ │
├───┼─────┼─────────┼───────┼───┤
│王幼女│林進興醫院│85.7.1~94.7.28 │937202 │起訴 │
│ │民生醫院 │ │ │ │
│ │永仁醫院 │ │ │ │
│ │富強醫院 │ │ │ │
├───┼─────┼─────────┼───────┼───┤
│溫倉條│林進興醫院│85.10.25~93.8.3 │309699 │起訴 │
│ │永仁醫院 │ │ │ │
│ │富強醫院 │ │ │ │
│ │貴陽醫學院│ │ │ │
│ │附屬醫院 │ │ │ │
│ │民生醫院 │ │ │ │
├───┼─────┼─────────┼───────┼───┤
│溫俊祥│富強醫院 │92.2.5~94.4.2 │379872 │起訴 │
│ │太順醫院 │ │ │ │
│ │永仁醫院 │ │ │ │
├───┼─────┼─────────┼───────┼───┤
│朱秀梅│林進興醫院│90.11.15 │146499 │簡判 │
├───┼─────┼─────────┼───────┼───┤
│溫宗明│太順醫院 │91.6.24~94.4.8 │454354 │起訴 │
│ │永仁醫院 │ │ │ │
│ │民生醫院 │ │ │ │
│ │貴陽第四人│ │ │ │
│ │民醫院 │ │ │ │
│ │林進興醫院│ │ │ │
│ │富強醫院 │ │ │ │
├───┼─────┼─────────┼───────┼───┤
│溫勝閔│富強醫院 │87.2.7~94.6.4 │939143 │起訴 │
│ │民生醫院 │ │ │ │
│ │貴陽市婦幼│ │ │ │
│ │保健兒童醫│ │ │ │
│ │院 │ │ │ │
│ │太順醫院 │ │ │ │
│ │永仁醫院 │ │ │ │
│ │林進興醫院│ │ │ │
│ │貴陽市第二│ │ │ │
│ │人民醫院 │ │ │ │
│ │貴州人民醫│ │ │ │
│ │院 │ │ │ │
├───┼─────┼─────────┼───────┼───┤
│溫陳明│富強醫院 │90.5.11~94.8.9 │784770 │起訴 │
│星 │民生醫院 │ │ │ │
│ │林進興醫院│ │ │ │
│ │永仁醫院 │ │ │ │
├───┼─────┼─────────┼───────┼───┤
│溫惠婷│民生醫院 │89.8.18~94.6.16 │0000000 │起訴 │
│ │林進興醫院│ │ │ │
│ │永仁醫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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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春成│永仁醫院 │930820 ~ 940212 │ 172,250 │簡判 │
├───┼─────┼─────────┼───────┼───┤
│王金玉│永仁醫院 │920226 ~ 940713 │ 88,000 │簡判 │
├───┼─────┼─────────┼───────┼───┤
│王奕文│林進興醫院│930303 ~ 930307 │ 25,750 │簡判 │
├───┼─────┼─────────┼───────┼───┤
│王美華│太順醫院 │931203 ~ 931212 │ 108,000 │簡判 │
├───┼─────┼─────────┼───────┼───┤
│朱鳳儀│林進興醫院│930108 ~ 931104 │ 64,000 │緩起訴│
├───┼─────┼─────────┼───────┼───┤
│李瑞芳│永仁醫院 │910829 ~ 940607 │ 55,419 │簡判 │
├───┼─────┼─────────┼───────┼───┤
│杜曉雯│林進興醫院│930223 ~ 940214 │ 71,800 │簡判 │
├───┼─────┼─────────┼───────┼───┤
│阮仙清│永仁醫院 │930227 ~ 940606 │ 20,661 │簡判 │
│(安排│ │ │ │ │
│其子阮│ │ │ │ │
│崇暉假│ │ │ │ │
│住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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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翰 │太順醫院 │930723 ~ 930729 │ 63,000 │簡判 │
├───┼─────┼─────────┼───────┼───┤
│邱安勤│永仁醫院林│930125 ~ 940830 │ 134,000 │起訴 │
│ │進興醫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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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又升│林進興醫院│931202 ~ 940705 │ 110,218 │簡判 │
├───┼─────┼─────────┼───────┼───┤
│洪淑羚│太順醫院 │931129 ~ 931202 │ 20,000 │簡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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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銘陽│林進興醫院│930204 ~ 930212 │ 45,900 │簡判 │
├───┼─────┼─────────┼───────┼───┤
│孫義欽│林進興醫院│930411 ~ 930419 │ 22,500 │緩起訴│
├───┼─────┼─────────┼───────┼───┤
│翁文德│永仁醫院林│930719 ~ 940619 │ 134,398 │簡判 │
│ │進興醫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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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玉琪│林進興醫院│890622 ~ 931001 │ 634,814 │起訴 │
├───┼─────┼─────────┼───────┼───┤
│許欽宏│林進興醫院│920529 ~ 930223 │ 128,058 │簡判 │
├───┼─────┼─────────┼───────┼───┤
│許慶耀│林進興醫院│920428 ~ 930227 │ 195,000 │簡判 │
├───┼─────┼─────────┼───────┼───┤
│連再發│林進興醫院│930331 ~ 930405 │ 18,600 │簡判 │
├───┼─────┼─────────┼───────┼───┤
│郭譯鍹│太順醫院 │931029 ~ 931031 │ 13,750 │簡判 │
├───┼─────┼─────────┼───────┼───┤
│陳木森│林進興醫院│930517 ~ 940314 │ 27,000 │簡判 │
├───┼─────┼─────────┼───────┼───┤
│陳○耀│林進興醫院│940202 ~ 940823 │ 32,500 │少年 │
├───┼─────┼─────────┼───────┼───┤
│陳宏昌│太順醫院 │930909 ~ 930918 │158,750 │簡判 │
├───┼─────┼─────────┼───────┼───┤
│陳志文│林進興醫院│900207 ~ 940517 │147,600 │簡判 │
├───┼─────┼─────────┼───────┼───┤
│陳虹璉│林進興醫院│940308 ~ 940312 │9,000 │簡判 │
├───┼─────┼─────────┼───────┼───┤
│陳淑惠│林進興醫院│850216 ~ 940317 │469,163 │起訴 │
│ │永仁醫院 │ │ │ │
├───┼─────┼─────────┼───────┼───┤
│陳進益│太順醫院 │920318 ~ 940411 │306,110 │簡判 │
├───┼─────┼─────────┼───────┼───┤
│陳雅鈴│永仁醫院 │910528 ~ 940630 │75,582 │護士 │
│ │ │ │ │起訴 │
├───┼─────┼─────────┼───────┼───┤
│陳毓樺│林進興醫院│910826 ~ 941104 │259,692 │簡判 │
├───┼─────┼─────────┼───────┼───┤
│賀蕙箐│永仁醫院 │920307 ~ 940606 │195,000 │簡判 │
├───┼─────┼─────────┼───────┼───┤
│黃郁婷│太順醫院 │930212 ~ 930219 │178,791 │簡判 │
├───┼─────┼─────────┼───────┼───┤
│黃啟展│林進興醫院│901011 ~ 940913 │368,330 │起訴 │
│ │永仁醫院 │ │ │ │
│ │太順醫院 │ │ │ │
├───┼─────┼─────────┼───────┼───┤
│黃森雄│永仁醫院 │911031 ~ 940816 │341,000 │起訴 │
├───┼─────┼─────────┼───────┼───┤
│黃德福│太順醫院 │930105 ~ 930108 │ 21,183 │簡判 │
├───┼─────┼─────────┼───────┼───┤
│黃重華│永仁醫院 │930117 ~ 940722 │ 23923 │簡判 │
├───┼─────┼─────────┼───────┼───┤
│劉太良│林進興醫院│910913 ~ 940530 │134130 │簡判 │
│ │永仁醫院 │ │ │ │
├───┼─────┼─────────┼───────┼───┤
│黃耀明│林進興醫院│900125 ~ 931007 │ 56,440 │簡判 │
├───┼─────┼─────────┼───────┼───┤
│楊婉鑫│林進興醫院│890331 ~ 930727 │ 158,000 │簡判 │
├───┼─────┼─────────┼───────┼───┤
│楊閎任│林進興醫院│870207 ~ 940418 │ 398,887 │起訴 │
│ │永仁醫院 │ │ │ │
├───┼─────┼─────────┼───────┼───┤
│董水欽│林進興醫院│920729 ~ 940727 │ 233,836 │簡判 │
├───┼─────┼─────────┼───────┼───┤
│熊美玲│太順醫院 │930730 ~ 930802 │ 84,250 │簡判 │
├───┼─────┼─────────┼───────┼───┤
│趙美蘭│太順醫院 │930405 ~ 930409 │ 7,500 │簡判 │
├───┼─────┼─────────┼───────┼───┤
│劉嬌嬌│林進興醫院│921024 ~ 941028 │ 136,303 │簡判 │
│(原名│ │ │ │ │
│劉素憎│ │ │ │ │
│) │ │ │ │ │
├───┼─────┼─────────┼───────┼───┤
│劉寶鈴│林進興醫院│920426 ~ 941008 │ 246,248 │簡判 │
├───┼─────┼─────────┼───────┼───┤
│歐桂珠│林進興醫院│930118 ~ 940918 │ 167,850 │簡判 │
├───┼─────┼─────────┼───────┼───┤
│蔡松榮│林進興醫院│930323 ~ 940531 │ 151,100 │簡判 │
├───┼─────┼─────────┼───────┼───┤
│蔡寶玲│永仁醫院 │930109 ~ 940811 │ 77,784 │簡判 │
├───┼─────┼─────────┼───────┼───┤
│翁金蓮│太順醫院 │94.12.3~94.12.10 │55347 │簡判 │
├───┼─────┼─────────┼───────┼───┤
│王源成│永仁醫院 │89.6.26~94.9.29 │0000000 │起訴 │
├───┼─────┼─────────┼───────┼───┤
│黃雅慧│林進興醫院│93.1.8~93.1.13 │52850 │簡判 │
├───┼─────┼─────────┼───────┼───┤
│陳黃秀│林進興醫院│93.4.15~94.8.28 │51000 │簡判 │
│錦 │ │ │ │ │
├───┼─────┼─────────┼───────┼───┤
│趙恩浿│林進興醫院│94.2.22~94.9.14 │24875 │緩起訴│
│ │ │ │ │護士 │
├───┼─────┼─────────┼───────┼───┤
│宋麗玲│林進興醫院│92.5.9~94.10.4 │47130 │緩起訴│
│ │ │ │ │護士 │
├───┼─────┼─────────┼───────┼───┤
│翁馨儒│林進興醫院│94.10.4~94.10.10 │7000 │緩起訴│
│ │ │ │ │護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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