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8年度,48號
TNDM,108,單聲沒,48,2019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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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4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采芳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108年度
聲沒字第1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商標之行動電源壹件,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後段定 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 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規 定甚明。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1473號予以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偵查卷宗可稽 ,而扣案仿冒商標之行動電源1件,業經鑑定確係仿冒之商 品,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 沒收,是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周宛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佳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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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