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銀行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07年度,95號
TNDM,107,金訴,95,201904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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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金訴字第9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凱新




選任辯護人 蘇文奕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凱新自民國一0八年四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案根據被告楊凱新的自白,以及檢察官提出的證據,可以 確認他透過胞弟楊家麟招募取款車手,並指示車手楊政勳羅至躬向被害人收取詐騙所得的金額。
二、依照以上的事證,可以肯定被告是詐騙集團的成員,而且居 於指揮者的層級。因此認為足以認定被告有反覆實施詐欺犯 罪的高度風險。訊問被告之後,本院認為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第1項第7款的羈押原因仍然存在,因此應該繼續羈押 被告。
三、基於以上的理由,本院決定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 第5項的規定,裁定被告從108年4月28日起延長羈押二個月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陳川傑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玉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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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