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8年度,80號
TPDA,108,簡,80,2019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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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80號
原   告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北部分署

代 表 人 黃民芳 
訴訟代理人 簡志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之訴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
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
,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起7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郭銘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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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