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80號
原 告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北部分署
代 表 人 黃民芳
訴訟代理人 簡志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之訴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
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
,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起7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郭銘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