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教育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7年度,282號
TPDA,107,簡,282,2019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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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282號
原   告 國立台灣大學

代 表 人 管中閔 
訴訟代理人 王晨桓律師
      林伊柔律師
被   告 教育部 
代 表 人 潘文忠 
訴訟代理人 郭勝峯 
      蘇錦霞律師
複代理人  林柏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性別平等教育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08年5月15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行政訴訟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請兩造於108年5月6日前補正下列事項,書狀影本連同證物 請逕寄對造。
㈠、請原告提出收受被告105年8月18日臺教學㈢字第00000000 00A號函的收文戳章日期。請被告提出交寄前開函文的付 郵日期證明。
㈡、請被告提出收受原告105年9月7日校教字第1050073916號 函申復申請書的收文戳章日期。請原告提出交寄前開申復 申請書的付郵日期證明。
㈢、請原告提出收受被告105年10月25日臺教學㈢字第1050147 821號函的收文戳章日期。請被告提出交寄前開函文的付 郵日期證明。
㈣、請被告提出收受原告書狀日期105年11月25日訴願書的收 文戳章日期。請原告提出交寄前開訴願書的付郵日期證明 。
㈤、上開各證明亦可依其情形提出送達證書或送達回執為證。二、請兩造說明,提出申復、訴願是否符合法定期間規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郭銘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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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