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07年度,450號
TPDA,107,交,450,201904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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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字第450號
上 訴 人 廖建富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
通裁決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11日判決上訴人敗訴,
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就交通裁決事件提起上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5 第1 項第2 款規
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50 元。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佳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巫孟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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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