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88號
聲 請 人 吳宜學
代 理 人 陳昭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081號公 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4月2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 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春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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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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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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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新竹玻璃製造廠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154-1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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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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