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71號
聲 請 人 陳景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11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4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育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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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5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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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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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郎仕鈞│華泰商業│106年11月14日 │22,960元 │AB8347494 │
│ │ │銀行古亭│ │ │ │
│ │ │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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